飾面型防火涂料規范又稱為飾面型防火涂料標準,是國家相關機構制定的飾面型防火涂料國家標準。只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或者標準的飾面型防火涂料才能在市場上銷售,不合格產品都不能進行銷售。
目前,國家在使用的飾面型防火涂料規范標準為《GB12441-2005飾面型防火涂料》。只有符合此標準的飾面型防火涂料才能在防火涂料市場上銷售。
具體的飾面型防火涂料規范如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飾面型防火涂料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及包裝。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720 漆膜附著力測定法 GB/T 1724 涂料細度測定法 GB/T 1727 漆膜一般制備法 GB/T 1728—1998 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 GB/T 1731 漆膜柔韌性測定法 GB/T 1732 漆膜耐沖擊性測定法 GB/T 1733—1993 漆膜耐水性測定法 GB/T 1740 漆膜耐濕熱性測定法 GB/T 3181 漆膜顏色標準 GB 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飾面型防火涂料 finishing fire retardant paint 涂覆于可燃基材(如木材、纖維板、紙板及其制品)表面,能形成具有防火阻燃保護及一定裝飾作用涂膜的防火涂料。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不宜用有害人體健康的原料和溶劑。 4.1.2 飾面型防火涂料的顏色可根據GB/T 3181的規定,也可由制造者與用戶協商確定。 4.1.3 飾面型防火涂料可用刷涂、噴涂、輥涂和刮涂中任何一種或多種方法方便地施工,能在通常自然環境條件下干燥、固化。成膜后表面無明顯凹凸或條痕,沒有脫粉、氣泡、龜裂、斑點等現象,能形成平整的飾面。 4.2 技術要求 飾面型防火涂料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要求。 表1 飾面型防火涂料技術指標
項目 |
技術指標 |
|
在容器中的狀態 |
無結塊,攪拌后呈均勻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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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度,um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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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干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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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時間,h |
實干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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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著力,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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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韌性,mm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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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沖擊性,mm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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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水性,h |
24h不起皺、無剝落,允許輕微失光和變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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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濕熱性,h |
48h不起泡、不脫落,允許有輕微失光和變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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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二級 |
耐燃時間,min |
≥20 |
≥10 |
火焰傳播比值 |
≤25 |
≤75 |
阻火性 |
質量損失 ,g |
≤5 |
≤15 |
炭化體積,cm3 |
≤25 |
≤75 |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用基材 理化性能試驗用基材應符合GB/T 1727的規定要求。防火性能試驗用基材應符合附錄A、附錄B及附錄C的規定要求。 5.2 試件的制備 理化性能試件的制備,按GB/T 1727規定的方法進行。防火性能試件的制備按本標準附錄A、附錄B及附錄C規定的方法進行。 5.3 狀態調節 理化性能試件應在溫度(23±2)℃、相對濕度(50±5)%的環境條件下狀態調節48 h。防火性能試件經涂刷達到規定的濕涂覆比值后,應在溫度(23±2)℃、相對濕度(50±5)%的環境條件下調節至質量恒定(相隔24 h兩次稱量其質量變化不大于0.5%)。 5.4 試驗環境條件 涂料的細度、干燥時間、附著力、柔韌性、耐沖擊性及耐水性六項試驗應在溫度(23±2)℃、相對濕度(50±5)%的環境條件下進行。 5.5 在容器中的狀態 打開貯存涂料的容器,用攪拌器攪拌容器內的試樣,觀察涂料有無結塊,是否均勻。 5.6 細度 按GB/T 1724規定的方法進行。 5.7 干燥時間 按GB/T 1728—1998(甲法)規定的方法進行。 5.8 附著力 按GB/T 1720規定的方法進行。 5.9 柔韌性 按GB/T 1731規定的方法進行。 5.10 耐沖擊性 按GB/T 1732規定的方法進行。 5.11 耐水性 按GB/T 1733—1993(甲法)規定的方法進行。 5.12 耐濕熱性 按GB/T 1740規定的方法進行。 5.13 耐燃時間 按附錄A規定的方法進行。 5.14 火焰傳播比值 按附錄B規定的方法進行。 5.15 炭化體積 按附錄C規定的方法進行。 5.16 質量損失 按附錄C規定的方法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抽樣 抽取樣品時,參照GB 3186規定,即n= (N—總桶數,n—樣本桶數),n≥2,確定樣本桶數,隨機抽取樣本。取樣前應將涂料攪拌均勻,再從樣本桶中取出等量(通過計算獲得)的樣品。待混合均勻后,裝入盛樣容器中,盛樣容器應有5%~10%的空隙。被抽樣品批量不少于1 t,抽取的樣本數量不少于10 kg。 6.2 出廠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項目為在容器中的狀態、細度、干燥時間、附著力、柔韌性、耐沖擊性、耐水性、耐濕熱及耐燃時間等九項。 6.3 型式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項目為表1規定的所有技術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產品的結構、工藝及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正常生產3年或累計300 t時。 6.4 判定原則 6.4.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結果均應滿足表1規定的技術要求,不合格的檢驗項目可以在同批樣品中抽樣進行兩次復驗,兩次復驗均合格后方可出廠。 6.4.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的缺陷分類見表1,產品質量合格判定原則為:A=0、B≤1、B+C≤2。 7 標志、使用說明書 7.1 產品的包裝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產品的名稱、執行標準號、商標; b) 生產企業名稱、詳細地址; c) 產品型號、規格; d) 產品生產日期。 7.2 產品的使用說明書應按GB 9969.1的要求編寫。溶劑性飾面型防火涂料應特別注明防火安全要求及人員的健康防護措施。 8 包裝、運輸及貯存 8.1 包裝 產品包裝桶應貼上產品說明書、標志、合格證書,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a) 水性飾面型防火涂料應采用清潔、密封的塑料桶或有塑料內襯的容器; b) 溶劑性飾面型防火涂料應采用清潔、密封的鐵桶。 8.2 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防止雨淋、曝曬,防止重壓、摔撞及倒置,并應有明顯標志。 8.3 貯存 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射的地方,貯存溫度應在5℃~40℃,貯存有效期不低于半年。產品超過有效期使用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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